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谓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银保监会对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举措,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为银行保险业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实施监管全覆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补充,重点对评估对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办法》的亮点是参评机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的《办法》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我国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体系庞大、数量众多。与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尽管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但这些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因此,修订后的《办法》将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评估,实现对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全覆盖,有助于更好地加强对非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办法》,主要从评估分数、评估步骤、评估完成时间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新制度、新变化对公司治理评估的新要求。”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首先,《办法》从不同维度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使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更加全面。根据《办法》要求,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其次,《办法》提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问题持续得不到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三个步骤所对应的评估内容是不同的,尤其是重大事项调降评级这一步骤能够将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重大风险因素纳入评估范围,防止单纯依赖前两个步骤可能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偏差。”李广子表示。最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补制度短板防风险《办法》是防范化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的重要举措。原评估试行办法发布以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力度,致力于解决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从多领域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办法》出台主要是加快补齐银保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推动银保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业务创新活跃,一系列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跟上形势,做到监管无死角。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持续赋能实体经济,为稳住经济大盘发挥了重要的金融力量。然而,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频现大股东、高管违法违规乱象,比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曾经出现过严重的信用问题,这些惨痛教训无不剑指失效的公司治理。比如,部分金融机构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但在实际运转中公司治理有“形”无“神”,内部治理效率较低。此外,还包括出资不实、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干预、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中小银行利益等不规范的股东行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银行业股东监管的规章制度,弥补监管短板。董希淼表示,中小银行应从股东资质、组织架构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对中小银行股权入资者的资格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对股东资质进行穿透式监管,尤其是对违法乱纪的不良股东,应坚决进行清理。深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既是中小银行自身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此外,《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突出公司治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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