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放大机 >> 放大机市场 >> 企业资金理财秘籍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很多投资者感到陌生的金融业务,但以这种业务作为底层的资管产品风险很小,收益却高于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非常符合以本金安全为首要考虑的企业资金理财需要。
顾名思义,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就是以债券作为质押品,由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业务(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中,资金融入方被称为正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被称为逆回购方,本文中为读者好理解,仍以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指代交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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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属于交易所市场的标准化品种:
首先,这种业务只在上交所、深交所这两家全国性交易所开展,受到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
其次,参加交易的对手方被限定为金融机构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而个人以及非金融机构无法参与;
第三,用于质押的债券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交易的标准化债券,其他债券不能用于质押。从上述限定可以看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属于标准化品种,交易主体和质押债券受到严格的限定,其交易风险很小。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开展,为持有债券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持有债券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其持有的债券以商定的利息融入资金,从而提高其杠杆率,放大投资收益。实际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是证券交易市场仿照银行间市场设立的一种交易机制。
银行间市场为银行之间提供了资金头寸调剂的便利。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一些银行的资金收入大于支出,而另一些银行的资金支出大于收入。通过银行间市场提供的同业拆借业务,资金不足的银行可以向资金富余的银行融入资金以平衡双方各自的资金收支。
同样,在证券投资市场,金融机构之间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机制进行资金的融通。交易所为持有债券资产希望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和持有资金希望通过安全、便捷的交易获取资金收益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交易平台。交易所提供规则制定、系统支撑、债券质押登记、冻结、解冻等自动报送服务,使得相关交易更为高效、便捷和安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自年2月正式推出以来,已成为了债券投资机构普遍使用的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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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本质是一种有抵押品的借贷业务。资金融出方的收益是利息,按天计算。因此,开展资金融出业务的资管产品,正常情况下其净值每天按照约定的利息增长,净值不会有回撤。
那么,什么情况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方会面临净值回撤乃至净值亏损的风险呢?
首先,这项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回购到期时资金融入方未能还款。当资金融入方出现了流动性问题时,可能会在回购到期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从而导致其违约而使资金融出方无法按时回收资金和获得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的资金融入方将会面临极大的声誉风险。在交易所平台上的一笔违约就会造成全市场所有交易对手对其违约风险的担心,从而违约方开展的所有交易在到期后很可能将无法和交易对手方续约,从而造成其面对流动性崩溃的风险。因此,除非在出现了确实无法还款的极端情况,资金融入方是不敢贸然违约的。而且,即便是资金融入放质押出的债券出现问题,在质押债券市场交易价格低于质押价值(质押债券在质押时会有折扣率,常见的质押率在五折到六折左右),资金融入方一般也不会违约,因为违约的成本极高,代价太大。
其次,如果确实出现了资金融入方违约、到期未还款的情况,那么资金融出方有权通过处置质押债券回收融出的资金和利息。由于债券质押时有较大的折扣,因此质押债券的处置价格空间比较大,有利于快速完成债券拍卖,实现资金和利息的回收。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极端风险,是在资金融入方未能到期还款的情况下,同时质押债券出现问题,其市场价格低于了抵押价值,即便处置也不足以回收融出资金和利息。但交易对手方和质押债券同时出现风险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此外,如果对交易对手方的资质加以限制,对质押债券也从风险角度加以限制,那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就会极低。例如,将交易对手方限制为国资控股的金融机构,对抵押的债券限制为至今尚未出现过实质性违约的城投债,并将城投债的区域限定为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再对债券发行方的资产规模和负债率加以限制,那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就可以不必担心了。
总之,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理财产品其净值基本不会出现回撤,在满足企业理财对资金安全性要求的基础上,能够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和常规理财产品的收益,为企业资金理财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