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放大机 >> 放大机资源 >> 结合F国企降杠杆减负债的实践过程经验方
一、缺乏资金支持则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相比中央财政,地方财务相对不足,且重点投入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用于支持地方国企发展的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尽量争取过程中的政策支持更为务实。当前,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强调,要贯彻落实国资主管部门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一企一策”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市属一级企业、直管企业的下属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债务重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已下放至市属一级企业、直管企业进行审批,并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这样审批效率大幅加快。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得先征询市属国资主管部门意见。特别是债务重组、三角债务处理等事项,通常涉及国资系统内其他单位,有的甚至涉及市、区、镇等不同级别的国资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市属企业从下往上推,成功的概率较小,耗时较长,如能取得市属国资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并利用改革重组的契机推进,则会事倍功半。
二、应充分利用放大现有资产价值。
与中央企业相比,地方国企所能动用的国有资源往往局限于一市、一县或一镇,体量偏小,能够整合、腾挪的空间十分有限。国资主管部门能投入的資本金偏少,划入的资产质量不佳,往往还附带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地方国企所能用来降杠杆、减负债的,唯有现有的资产,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尽可能地放大。从F国企的经验来看,充分用好相关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通过低成本或零成本地放大现有资产价值,实现账面资产评估增值,提高企业收益。但前提是划入的资产权属要清晰,权属证明要齐全,否则资产评估增值将大打折扣。
三、债转股与混改是两种重要途径。
降杠杆的措施种类较多,无论是地方国企还是中央企业,债转股与混改都是主要途径,对国有企业降杠杆的作用重大,且立竿见影。有所不同的是,中央企业推进的债转股强调市场化的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而地方国企还存在很多国资系统内的债权债务以及三角债,所实施的债转股偏向于行政化,自主协商的内容相对较少。
同时,中央企业推进的混改渠道众多,既可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亦可通过非公开市场进行,而地方国企由于自身资源有限,难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操作,大多限于利用优质资产或项目来吸引混改对象。从结果来看,这两种方式殊途同归,且国资层面的指引清晰,实务操作的国有企业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