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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立科技股东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因内幕交

发布时间:2023/1/14 23:17:25   

中国网财经8月6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许伟强内幕交易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股份,现已更名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经查,发现许伟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鼎立股份近年一直在寻求战略转型,欲剥离原来经营不佳的业务,向稀土、军工、环保等领域转型。年9、10月间,鼎立股份时任董事长许某星听说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军工领域,让时任总经理任某权通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去找项目。同时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由于发展需要资金,董事长张某起也在寻找融资渠道。

经西南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帅某(保荐代表人)的推荐,年12月8日,鼎立股份的任某权和时任财务总监王某赴洛阳鹏起考察,并与张某起就收购重组事宜进行商谈。考察结束后,任某权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并向许某星作了汇报,许某星当即决定并表示一定要做成这个项目,让券商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张某起也认为如果能把洛阳鹏起装入上市公司鼎立股份,以后发展前景会更大。

年12月中旬,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洛阳鹏起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束后,帅某认为可以进一步推动这个项目,便在鼎立股份和洛阳鹏起中间撮合并协助双方商谈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等问题。

年2月6日,鼎立股份召开第八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参会人员有许某星、任某权、王某等人,会上任某权提起洛阳鹏起项目对公司的发展转型会有实质性进展,提议尽快进行具体项目的操作,与会董事会成员表示赞成。

年3月23日,许某星、任某权、王某等人开会决定正式启动洛阳鹏起的项目。

年3月28日,鼎立股份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年6月3日,鼎立股份发布公告称,鼎立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洛阳鹏起%股权,并拟向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重组的配套资金。

年6月23日,鼎立股份股票复牌。

鼎立股份此次交易拟置入的洛阳鹏起%股权的交易金额为13.52亿元,占上市公司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47万元)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鼎立股份收购洛阳鹏起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

鼎立股份和洛阳鹏起自年12月8日起就洛阳鹏起股权转让事宜开始接触、洽谈,双方见面之初合作意愿即较强,之后也一直在就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商谈,合作进程有序推进,因此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年12月8日,公开于年3月28日。任某权和王某年12月8日赴洛阳鹏起考察并参与重组双方的洽谈,当日即知悉内幕信息。

二、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

1.郑某州知晓内幕信息。

郑某州是深圳奥狮基金的董事长,由于奥狮基金参与了鼎立股份收购丰越环保项目配套资金的募集,控制鼎立股份约3%的股份,并且借钱给鼎立股份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所以郑某州很关心鼎立股份。年3月16日,郑某州与任某权、王某一起在上海任某权家里吃饭,任某权、王某提到鼎立股份重组洛阳鹏起的项目。

2.许伟强和郑某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有电话联络。

年3月18日晚,许伟强和郑某州在20:43:54有过一次通话联系,由郑某州主叫。

3.许伟强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王某梅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鼎立股份”。

“许伟强”账户于年1月31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深圳南海大道营业部。年6月18日,许伟强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业七路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年6月23日,许伟强南京证券账户撤销指定,并将账户中持有的,股“鼎立股份”转入山西证券账户。“王某梅”账户于年3月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蛇口工业七路营业部,包含一个普通账户和一个信用账户。

年3月19日,许伟强利用自己和妻子王某梅的账户重仓买入“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当日自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起,挂单卖出持有的“西北轴承”,并主动撤销未成交的委托,再以更低的价格挂单卖出,每笔卖出的资金立即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之后又清仓卖出“金杯电工”并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中午休市期间银证转入,元资金于下午开盘后继续买入“鼎立股份”。3月19日“许伟强”账户共委托买入“鼎立股份”9笔,其中有3笔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王某梅”账户当天分8笔陆续清仓卖出“西北轴承”,卖出资金立即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3月19日买入“鼎立股份”后,除了持有“西北轴承”1,股和“金杯电工”股外,几乎全仓持有“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于年1月21日曾买入过“鼎立股份”,但3月19日交易数量和金额较1月21日突然放大,其中成交金额放大3.2倍,且在3月19日许伟强还动用“王某梅”账户同时买入。当日“许伟强”和“王某梅”账户买入“鼎立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均为开户以来单只最大,并且“许伟强”账户在3月19日一天完成高达多万元的建仓。

经查,“许伟强”账户3月19日共买入成交,股,成交金额6,,.50元,6月23日“鼎立股份”复牌后,于年7月29日和8月3日全部卖出,盈利总计3,,.85元。“王某梅”账户3月19日共买入成交,股,成交金额3,,.25元,“鼎立股份”复牌后,于7月27日和29日全部卖出,盈利2,,.63元。“许伟强”账户和“王某梅”账户共计盈利5,,.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鼎立股份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许伟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许伟强及其代理人通过书面材料及听证程序提出申辩,并请郑某州到听证会现场作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不早于年3月17日形成。年12月8日,任某权、王某去洛阳鹏起只是去初步了解情况,并没有就重组事宜进行商谈,该日不能认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帅某年3月17日再次去洛阳鹏起后才开始撮合协助重组项目,所以内幕信息应不早于年3月17日形成。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州知悉内幕信息。调查阶段,郑某州的两次询问笔录中,第一次其称自己记不得什么时候得知鼎立股份收购洛阳鹏起,第二次其明确提及自己在与任某权、王某吃饭时知悉了内幕信息,两次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存在人为刻意记录的嫌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听证阶段,郑某州作为证人否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的说法并表达了以其第一次询问笔录说法为准的意见。

其三,许伟强交易“鼎立股份”的行为符合其历史一贯操作手法,与涉案内幕信息无关:1.“鼎立股份”在、年是一支重组题材股,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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